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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圣岩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瞿素梅、向志民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某勇担任记录。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自由恋爱相识,次年3月8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名杨某某,次女名杨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加之被告长期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从此再无音信。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杨某某由被告抚养,次女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1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户籍证明2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的基本情况;

3、洪江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问题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自2008年3月后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等情况;

4、刘某、周某某出具的书面证言各1份,拟证明被告长期赌博,并外出多年等情况;

5、沅陵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自2008年后长期在娘家生活的情况。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案经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结合其他查明的情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X号证据系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书面材料,X号证据系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公民身份状况的书面材料,以上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X号证据均系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材料,与X号证据中除被告长期赌博部分外能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故3、X号证据及X号证据中除被告长期赌博部分外均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告长期赌博,故X号证据中被告长期赌博部分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10月在怀化市务工时相识,次年3月8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名杨某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名杨某某。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08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双方遂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杨某某由被告抚养,次女杨某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应视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小孩杨某某、杨某某均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较为适宜,被告支付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及双方个人财产情况,故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双方个人财产问题在本案中不作认定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杨某某、杨某某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杨某某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支付方式为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圣岩

人民陪审员瞿素梅

人民陪审员向志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某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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