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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益赫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该案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世辉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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