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贵×、张桂×申请保全胡玉×银行存款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贵×,男,1968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X镇。

原告张桂×,男,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胡玉×,男,约35岁,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张桂×诉被告胡玉×修理合同一案,原告黄贵×、张桂×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玉×的财产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黄贵×、张桂×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胡玉×在中国建设银行桂东县支行帐号为(略)×××××××××××内的银行存款121770.00元,此帐号只准进账,不准出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审判员邓志荣

.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李城熠

.

.

.

.

.

附: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