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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02.27.九十七年度除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2-27  当事人:   法官:林楨森   文号:97年度除字第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

┌(略)──┐

│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號│

├─┬(略)┬(略)┬(略)┬(略)┬(略)┬──┤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略)┼(略)┼(略)┼(略)┼(略)┼──┤

│1│陳振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96年9月8日│23,000元│(略)││

│││澳分行│││││

└─┴(略)┴(略)┴(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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