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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2010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强某在卢氏县X村民崔某院外路边,将横涧乡X村民雷××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建设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强某返回该村骑自己的摩托车时,被失主雷××及村民发现,被告人强某遂通知朋友张某将自己已转移到县城的被盗摩托车骑回归还失主。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14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雷××的陈述,证人张某、崔某、代某、李××等人的证言,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照片,卢氏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江苏省苏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虎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在量刑答辩时,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强某在六个月左右判处刑罚,被告人强某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强某被动退赃、当庭认罪及前科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强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薛少林

代某审判员祝彩秀

人民陪审员郭志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某书记员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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