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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童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株洲高新区董家EX高科园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毛永忠,系株洲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国栋(系童某丈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负责人卢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峗敏,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萍,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高新区董家EX高科园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x。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晓雁,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2年5月7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童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株洲高新区董家EX高科园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某5452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被告童某38265.21元;

三、被告株洲高新区董家EX高科园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某5447(包括减半收取的诉讼费947元)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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