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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甲。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

被告黄某。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悦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由审判员廖悦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宁、吕莉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甲诉称,2010年5月1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立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借款后,经原告追讨,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归还3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黄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0年5月1日,被告黄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某,到原告林某甲家中向原告提出借款30000元。当日原告在家中将现金3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收取现金后,立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对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借原告款3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于2011年6月23日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分6次向原告归还借款6000元。其中,2012年2月4日还1000元;2月9日还1000元;3月7日还1000元;3月28日还1000元;4月4日还20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1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一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300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立具的借据一份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除偿还9000元外,余款21000元未予偿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21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偿还给原告林某甲借款21000元。

本案受理费47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悦工

人民陪审员贾宁

人民陪审员吕莉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陈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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