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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黄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

被告张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以与被告张XX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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