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被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云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农历12月26日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8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送给原告彩礼20000元及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从2012年3月分居至今。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生育,共同财产有现金4600元(现在原告处),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李某返还被告唐某彩礼20000元、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
三、共同财产4600元,归被告唐某所有。
上述给付内容,限在2012年6月25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云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