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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该监狱监狱长。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彭某诉称,原告彭某在为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检修屋顶时从8米高处摔下,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彭某为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检修的房屋及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均座落在邵阳市X村,虽然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的罪犯关押地已经搬迁到邵阳市X乡,但其主要职能办事机构均还在邵阳市X村。因此,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邵阳市X区,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省邵阳监狱对本案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交至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浪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候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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