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咸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苏某堡村X组。
负责人苏某,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及预借款共计8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已扣划至本院帐户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王同文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