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案由:离婚。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4、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杜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准予离婚。
二、婚生女程程(2008年农历6月16日生)由原告抚养,原告同意被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儿童睡床、被子六条及程程的衣物由原告带走,被告另支付原告200元购买儿童推车使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四、第三项于2010年1月12日前履行完毕。
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晋京豫
二○一○年元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