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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苏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黄某乙(字号郴州市升华电器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某乙(字号郴州市升华电器商行),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黄某乙(字号郴州市升华电器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全称:郴州市升华电器商行,出票人帐号:18-x,付款行全称:郴州市X路支行,收款人全称:TCL家用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帐号:x,开户银行长沙市建行左家塘支行。出票日期:2009年12月12日,汇款到期日:2010年6月22日。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某乙(字号郴州市升华电器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某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千山

审判员周崇高

审判员贺冬艳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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