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与杨X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杨峰之母。

被执行人蒋XX,男,约54岁,汉族,农民,系杨峰之父。

被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杨X之弟。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之义务。并承担诉讼费440元、执行费10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之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付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