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徐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杨峰之母。
被执行人蒋XX,男,约54岁,汉族,农民,系杨峰之父。
被执行人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系杨X之弟。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之义务。并承担诉讼费440元、执行费10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之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