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科研一所职工。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