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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与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1945年3月28日,汉族。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贺某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贺某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贺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李妮

审判员梁志雄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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