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2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下午6时许,在安林路横水镇X村段,被告人牛某在检查汤阴县拉肉鸡户黄XX检疫手续时,双方发生争执,牛某将被害人黄XX的左眼打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11年8月16日,被告人牛某向林州市公安局横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庭审前,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黄XX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XX的陈述、证人李某、呼XX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撤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牛某庭审悔罪,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张文根
人民陪审员刘静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郝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