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
被执行人葛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葛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葛X购买的位于西安市X区X路海星城市广场住宅楼X幢X层登记在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略)-X-X-X)房产,并已委托司法机关指定的相关机构评估、拍卖了该套房产。买受人栗XX于2012年3月12日以163万元竞得上述房产,本院已将该套房屋腾交于买受人栗XX,并已将房产登记过户至买受人栗XX名下。随后本院将本案案款本息共计(略)元退还申请执行人李X,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党锴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