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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晁XX与被告魏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晁XX,女,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某,无某,

委托代理人晁A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被告魏X,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某,无某.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某.

原告晁XX与被告魏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建海、罗亚齐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XX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合、无某同语言而经常吵架。现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某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魏X辩称,其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关系尚好。现也感到和好无某,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后,原告晁XX于2011年8月去其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表示放弃家中财产的分割。庭审中,被告魏X表示同意离婚,同时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及“三金”折价款等2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与沟通。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由于缺乏理解与沟通,致婚后常发生吵架。现原告晁XX要求与被告魏X离婚,被告魏X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晁XX表示放弃家中财产的分割,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魏X要求原告晁XX返还彩礼及“三金”折价款等26000元,于法无某,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晁XX与被告魏X离婚。

二、魏X家中财产归魏X所有。

三、驳回魏X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折价款等26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被告应承担之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磊

审判员朱建海

审判员罗亚齐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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