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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1993年秋,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十年来,被告外出打工,对家不闻不问,夫妻分居至今。双方婚后生有一子李某建,现在上中学,与其爷奶生活。故请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归被告所有和清偿。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3年秋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李某建,现在上职业中专,随其爷奶生活。原、被告双方于婚后外出务工,双方长期不在一块生活。因双方长期分居,原告于2006年3月20日曾诉请离婚,经本院于2006年4月29日以(2006)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再次诉请离婚。

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住房,也未举示有存款、现金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已名存实亡。且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应准予。原告表示不愿抚养一子,且孩子此前长期随其爷奶生活,可以判决孩子随被告生活,但原告现在已在实际抚养孩子,故孩子应判决随原告生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不再予以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一子李某建由原告抚养,此前系被告家人在抚养,故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喻国俊

审判员谢国民

审判员董志豪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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