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李XX。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在被告家居住,被告家人从不把自己当一家人看待,双方经常为琐事吵架,2011年4月30日,其与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打,被告父母也参与其中。事后,自己回娘家居住,被告及其家人亦未曾找过自己。现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小女儿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被告辩称,2011年4月30日其与原告为小事发生打架属实,但是由原告先动手,自己也被原告打伤。事后,自己曾去过原告家,被原告母亲赶走。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X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李XX,2010年X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YY。2009年X月24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30日,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架,进而引发撕打。事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希望原告回家好好过日子,为了孩子,其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互相理解与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相互沟通,以求达成共识。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虽然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被告亦应理解、关心原告,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满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磊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