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门面。
本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GW-26dg石油干洗机一台、熨平机一台。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GW-26dg石油干洗机一台、熨平机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权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谢昆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