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兵,永州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唐某贤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