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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兵,永州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唐某贤

二O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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