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改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嫘附相关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