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道县人,中专文化,个体户,家住(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由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3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丽君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金丽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至2011年5月在道县X镇X路X号开办“李某”牙科诊所非法行医。于2008年5月11日、2010年6月2日两次被道县卫生局查处,两次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行医。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与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王斌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冯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且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且未因其非法行医行为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丽君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金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