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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上诉人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何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宋某负担XX元(已交纳XX元,余款XX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何某负担XX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X元,由何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德岭

审判员王云安

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二○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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