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康晖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克某,男,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县电力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辉,罗山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彭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梅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信阳市X区司法局双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罗山县电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男,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罗山县X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该局工作人员,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罗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康晖置业有限公司、罗山县电力实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戊、张某己、高某庚等66人及原审被告罗山县X乡规划建设局、原审第三人罗山县电业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孙某丙、万某,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及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1)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贵瑛
审判员刘某某成
审判员吕某利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癸(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