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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迪,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区X路豪苑住宅区。

负责人刘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粟宝鑫,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X区安钢大道钢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11年6月18日,原告单位员工朱海龙驾驶湘x雪佛兰轿车与被告戴夫才驾驶的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在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601KM+400M路段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损失、原告单位员工黄侃(系车上人员)等人受轻伤及其惠普笔记本电脑损坏。经台州高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戴夫才负事故全责,驾驶员朱海龙无责任。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损费40400元(含电脑维修损失)、鉴定费2000元、垫付单位员工黄侃医疗费984.47元、电脑维修费1100元。2010年9月27日原告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为自己所有的湘x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因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就被保险人原告的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的所有权人系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公司,而被告戴夫才系其雇请的驾驶员,因此,对其雇员给原告造成的侵权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进行协商,也多次向被告戴夫才、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权利,但均无果。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就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3184.47元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戴夫才、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剩余经济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夫才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调解处理。

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肇事者戴夫才不是本公司职工,其行为也不属职务行为,且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实际车主是李某风,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支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车辆损失赔偿款37100元。此款支付完毕后,取得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代位求偿权。

二、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交强险赔偿款4000元、财产损失赔偿款1100元及医疗费用赔偿款984.4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084.47元。此款支付完毕后,取得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代位求偿权。

三、双方另无其它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440元,由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由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某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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