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原告申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申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广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1996年1月经人介绍后订婚,1996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子卢某,现与被告一起生活;X年X月X日生子卢某、卢某,现与原告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俩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06年起俩人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申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询问,被告卢某亦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申某与被告卢某离婚;
二、婚生子卢某随被告卢某生活;婚生子卢某、卢某随原告申某生活,被告卢某付给原告申某孩子抚养费3000元(已给付);
三、原告申某的个人财产木箱1对及个人衣物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广学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