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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工商分局申请对宋某工商行政处罚执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执行人宋某。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宋某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蔡工商处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作出的蔡工商处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作出的蔡工商处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蔡甸分局作出的蔡工商处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爱国

审判员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王宝君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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