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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雷××,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横山县X组,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吴彦霖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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