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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桃源县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41岁,回族。

委托代理人肖丕清,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戴某,系马某丈夫;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桃源县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兴初,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杨章红,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桃源县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李德新

审判员王小平

代理审判员王译萱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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