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X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社长。
被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长沙市定王台书市博通书社业主。
本院在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陈某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栋玉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杨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