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延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X村。
被告刘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延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X区XX办事处XX社区居委。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X诉被告刘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08年,被告刘X雇佣原告在百米大道国胜宾馆大楼装修隔墙,经结算原告工资共计46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2011年腊月,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仍然分文未付。2012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46000元。几年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百般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人工工资4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于2012年7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罗X工资44300元;
二、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罗X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罗X自愿负担4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梅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