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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石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信阳市X村付湾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秀超,信阳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X村X组。

负责人葛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顺森,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信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X村X组(以下得称双井乡X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石化信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马秀超,被上诉人双井乡X组的负责人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顺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石化信阳公司。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林照友

代理审判员左立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光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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