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黄某(曾某名黄某),男。
被告曾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曾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某、曾某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黄某、曾某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骆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何XX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