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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饶X、舒XX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男。

被执行人饶X,男。

被执行人舒XX,女,系饶X之妻。

赵某与饶X、舒XX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于201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无具体执行内容,经与双方当事人谈话,亦未达成和解协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郭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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