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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X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某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XX,陕西XX某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礼泉县XX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X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X某负担。

审判长:X某

审判员:X某

审判员:X某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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