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卿敬楷,湖南益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丙(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丙(化名)、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乙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彭义军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