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边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拓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4日,被告拓某贷李炳强现金10000元,担保人为原告高某。2003年1月2日,经法院判决原告给李炳强垫付现金10000元。垫付后,2007年1月25日结本利计126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立有借据。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没有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2600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利息146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拓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辩称原告还欠其房租钱及拿了一些家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拓某、边某给付原告高某10000元,于调解之日即时给付7000元,于2012年7月15日前给付3000元;
二、其余垫付款及利息原告高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祁泽胤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柴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