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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保字第8-X号

申请人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汤某(系龙某的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龙某(系龙某的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某某,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申请人龙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某、王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龙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某某、王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警大队交纳的事故押金2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某、王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警大队交纳的事故押金20000元。

申请人龙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劲伟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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