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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受理了原告田xx与被告卢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xx与被告卢xx离婚;

二、婚生子卢开进(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田xx带养,被告卢xx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婚生子成年,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贺家政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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