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977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某案款10977元,申请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出具收条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