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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的(2010)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李某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64.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已执行回全某案款3564.4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某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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