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策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羊方凹东郊洗车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云泰兰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以下简称官渡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昆明策裕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云泰兰大厦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云高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官渡区支行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官渡区支行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官渡区支行收到通知后未在限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金联
代理审判员陈百灵
代理审判员钱晓晨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