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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段XX与被执行人赵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西安东方机械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X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

被执行人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西安市XX局退休干部,住西安市XX路XX号X单元X号。

申请执行人段XX与被执行人赵XX离婚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5)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段XX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190元。本院于201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本院于2012年5月4日扣划被执行人赵XX银行存款20190元。2012年5月9日,本院将2019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段XX,段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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