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
委托代理人邓瑞平,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邓继善,耒阳市湘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刘某丁某被上诉人丁某以及原审被告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未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丁某委托代理人邓瑞平,被上诉人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继善,原审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丁某因与上诉人刘某丁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曾于2009年5月1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丁某将原借款本息共计30万元转为刘某丁某责筹建的耒阳市红十字医院项目的股本金,原审法院对该协议生效或是否实际履行及还款的责任主体没有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1)耒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芳仪
审判员阳玲玲
审判员罗源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肖琳芳
校对责任人:阳玲玲打印责任人:肖琳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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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则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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