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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因与被告葫芦岛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

负责人:史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东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经理。

被告:葫芦岛市天鸿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辽宁志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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