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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被告郭某。

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一直未生育子女。现原告由于双目失眠,为此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被告郭某每年12月30日前付给原告李某生活费6000元;如若原告李某另行结婚,被告郭某再不予支付生活费;

三、家中共同财产家具一套、电视一台归原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斐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崔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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