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丰棉麻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X路特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阳某。
上诉人昌丰棉麻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丰棉麻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王某,湖北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某、阳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同时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肖淑云
代理审判员印坤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梁